济南市女职工孕期待遇保护(济南女职工生育津贴明细)

2024-03-08 00:30:49

济南市女职工孕期待遇保护(济南女职工生育津贴明细)

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:

  (一)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;

  (二)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,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;

  (三)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,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;

  (四)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,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;

  (五)怀孕7个月以上的,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,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。

  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,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。

上一篇:

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,第四章)

下一篇:

已是最新文章

相关文章
返回顶部小火箭